发布日期:2020-04-05
苏尼特左旗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紧紧围绕旗委重大决策部署,积极推进依法治旗进程,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完善工作方式,切实增强监督实效,探索新形势下代表发挥主体作用的新方法、新思路,为代表工作提供基本保障。为便于人大代表熟悉和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依法履职所必需的知识,切实加强代表与选民的联系,畅通选民反映意见、建议的渠道,为人大代表履行职责创造条件,根据《组织法》、《代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人大工作相关制度,编写了《人大代表履职手册》。该手册主要介绍了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如何加强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如何履行职责、如何加强监督工作等有关内容,为代表们学习掌握与其自身职责有关的知识提供便利,使其更好的发挥代表主体作用,努力实现每位人大代表争当“政策法规的宣传员、社情民意的信息员、为民办事的服务员、民事纠纷的调解员、依法行政的监督员、引领致富的指导员”的目标。
在编写工作中,力求做到依法阐述、表达准确、深入前线、便于理解和建明使用,努力为代表们履职职责工作中,提供了参考材料。如有不妥之处,敬请谅解并给予宝贵的意见建议。
苏尼特左旗人大常委会
2016年11月8日
◆为什么人大代表要依法履职?
人大代表必须依法履行职责,这是人大代表进行工作和开展活动的一条根本的原则。从根本上说,这是由于人大代表的职责、人大代表工作和活动的程序以及方式都是法定的。支持、规范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是保证代表充分发挥作用的重要要求。
代表法是人大代表执行职务要遵守的法律,专门调整和规范了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其核心问题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问题。代表法不仅明确了代表依照代表法的规定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而且规定了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定位、权利与义务、必要的保障和制约等,使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有了根本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因而是我国关于人大代表的专门法律。此外,宪法以及选举法、有关国家机构组织法、有关人大或者其常委会的议事规则等,也对代表的职责作了相应的规定。人大代表必须按照这些法律规定的职责来从事工作、开展活动。
人大代表的工作和活动的程序是法定的。违反了法定程序,就不能保证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不能开展好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以维护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维护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法律地位。
人大代表的工作和活动方式同样也是法定的。根据代表法的规定,人大代表参加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开展闭会期间的各项活动,都要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人大代表的工作和活动的方式方法,需要符合法定的要求。这样,才能保证真正发挥好人大代表的作用。
人大代表必须以对国家、对人民的高度责任感,认真履行宪法和有关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执行好代表职务,处理好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并自觉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人大代表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根据宪法和代表法的规定,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享有与执行职务相适应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
代表法明确规定,人大代表享有下列权利:(1)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2)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等;(3)提出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4)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5)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6)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7)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2)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3)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4)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5)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6)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7)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人大代表在现实生活中应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在我国的经济、政治与其他方面的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大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这就是人大代表的作用。具体来说,代表的作用主要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1.参加决策的作用。人大依法行使职权,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都需要代表积极地、集体地参加,也只有代表积极地、集体地参加才能得以实现。代表对人大会议上各项议案、报告的审议、表决,直接关系到这些议案、报告的通过与否,关系到决策的后果。人大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反映着人大代表参加决策的能力和程度。
2.监督推动的作用。人大通过的法律或者法规和决议、决定,能否得到有效的实施,与人大的监督是分不开的,因而也是与人大代表的共同努力分不开的。代表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也有义务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督促“一府两院”有效地开展工作。“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状况,反映着人大代表监督推动的力度和效果。
3.桥梁纽带的作用。人大代表来自人民、服务于人民,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与人民群众有着天然的、紧密的联系。代表在人大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认真履行代表的职责,一方面体察民情,反映民意,另一方面宣传动员,组织发动,做到下情上达、上情下达,可以起到党和国家机关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4.模范带头的作用。代表要在自己的日常工作和社会活动中,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努力做好代表工作和本职工作,并自觉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这样,才能执行好代表职务,真正发挥好代表的作用,也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信服和拥护。
应当说,人大代表在我国经济与社会生活中发挥的上述作用,是其他任何人都不可替代的。必须重视代表作用的发挥,为代表充分发挥作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代表法对人大代表职务是如何规定的?
代表法总则对人大代表职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规定各级人大代表的职务都是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二是规定人大代表职务的性质和地位,即全国人大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
三是规定了人大代表职务的作用,即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四是规定了人大代表职务的权利和需要履行的义务,包括在人大会议期间若干权利和其他一些保障权利,包括在人大闭会期间参加活动、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义务等。
五是规定了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内涵,即代表依照本法的规定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
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受法律保护。代表职务不能自我放弃。代表在闭会期间作为公民个人的活动,则不属于执行代表职务。人大代表实行任期制,在其任职期间都有个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问题。社会上的一切组织和个人都要尊重和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维护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和作用。
需要说明的是,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说代表职权或者权利的行使有三种情况:一种是人大代表全体行使的,如出席会议、表决;一种是部分代表行使的,如提出议案、有关职务人选、质询、罢免、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临时召集人代会;第三种是代表个人行使的,如审议、询问、持证视察、约见、列席会议、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以及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
◆为什么要求人大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大会议?
代表法规定,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请假。
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各级人大代表组成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是集体行使职权的,主要是通过举行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行使国家权力的。有关国家或者地方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决策、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和任免等,都要经过与会人大代表的认真审议,经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以法定的票数来表决通过的。人大代表是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人代会是代表发挥作用的重要平台。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审议发言、提出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表决和投票等,都是受人民的委托,代表人民参加管理国家各项事务,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的行为,是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代表无故不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是一种有负于人民重托和信任的失职行为。
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必须请假。在县级以上各级人大,这有两种情况。一是代表接到本级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通知后,代表因身体原因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要尽快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向原选举单位的代表团负责人等提出书面请假报告,被批准后,可以不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二是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如果有紧急或者特殊的情况需要请假,也要提出书面请假报告,经代表团负责人签署意见,报经大会会议秘书处批准后,方可离开会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大会主席团主持本级人大会议,大会秘书处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会议一般安排为若干个单元,每一单元安排一至数次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为代表服务,为会议服务,是有关机构和人员的重要职责。
根据代表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无故两次不出席本级人大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人大代表要以饱满的政治热情和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参加本级人大会议,努力使在会议期间的工作体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体现党的意图、人民意愿和国家意志的统一,体现党内民主、国家民主的统一。还要注意树立一个良好的会风,聚精会神、全力以赴地开好会议,切实履行好代表的法定职责。
◆什么是代表议案?
人大的议案共有两类:
(1)有关机关的议案。在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在地方人大,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人大常委会、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大会议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2)人大代表的议案。在全国人大,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并将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会议。在地方人大,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苏木镇人大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代表议案就是法定数量的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即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内容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求列入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的议事原案。代表议案是人大会议审议的议案的来源之一和重要组成部分,是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一种重要行为。
◆人大代表议案包括哪些内容?
代表议案涉及的必须是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宪法第六十二条和六十七条、地方组织法第八条和四十四条以及第九条,分别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乡级人大的职权范围。
全国人大代表可以就以下内容提出议案:
(1)要求制定、修改、解释法律。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因此,全国人大代表可以就制定、修改、解释法律提出议案。实践中,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大多数属于这一方面。
(2)违宪行为的审查和纠正。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都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宪法的实施涉及方方面面,主要体现为对违反宪法行为的审查和纠正。因此,全国人大代表可以就违宪行为的审查和纠正提出议案。
(3)其他有关监督工作。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的工作,全国人大代表可以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提出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全国人大负责,全国人大代表可以提出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的议案。
(4)需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事项。
地方人大代表可以就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涉及的立法权、选举任免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涉及的内容提出议案。当然,立法权涉及的内容,属于具有立法权限的地方人大的代表议案内容。实践中,地方人大代表议案范围与全国人大的有所不同,视各地人大的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说,涉及本行政区域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的,具有较强决策性质的重大事务,都属于人大代表议案的范围。
下列事项不属于代表议案的范围:
(1)政府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2)应由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处理的地方性事务;
(3)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审判权、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
(4)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事务;
(5)其他不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法律对人大代表提出议案有哪些基本要求?
人大代表依法提出议案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一项重要工作和活动。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我们可以把代表议案的构成概括为“四个法定”,代表提出议案要注意这些基本要求:
一是主体法定。就是说代表提出议案的主体要符合法定资格或者法定人数。全国人大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名,才可以提出议案。地方则是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苏木镇级人大代表五人以上联名才可以提出议案。宪法修正案的提起,要求全国人大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联名。
二是内容法定。就是代表议案内容必须是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宪法第六十二条和六十七条、地方组织法第八条、四十四条和九条,分别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乡级人大的职权范围。主要是人们通常所说的需要由人大审议、决定的国家或者地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
三是要素法定。根据代表法的规定,代表提出的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议案一般包括这样几块:第一块是案由,提出你要解决的问题,包括问题的重要性和解决问题的迫切性;第二块是案据,就是解决问题的依据,包括法律的、政策的、事实的根据;第三块是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法律案还应当附有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或者说最好有具体条文和说明。
四是时间法定。人大代表议案,一般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代表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应当在大会主席团决定的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之前提交,以方便在会议期间的处理。为保证代表有充裕的时间酝酿、提出议案,对符合议案基本条件、准备成熟的代表议案,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由各代表团在规定的代表议案截止时间前送交大会秘书处或者有关机构。人大会议期间,大会秘书处或者有关机构设置专门的议案处理机构,并在代表驻地安排工作人员接收代表提出的议案。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符合议案要求的法律案,可以依照立法法的规定先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其他议案在大会会议举行时送交大会秘书处或者有关机构,与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一并处理。
◆人大代表提出议案需要注意哪些要求?
人大代表提出议案的要求主要是:
1.要注意在调查研究、认真准备的基础上提出议案。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应当本着对党、对国家、对人民负责的精神提出议案,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将提出议案与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相结合,把参加代表视察和专题调研以及各种方式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等的过程,作为酝酿、起草议案的过程,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依法提出有针对性、可行性的议案。代表不是不可以接受他人转递的材料,但是要加以认真研究和加工,不能简单地把他人起草的材料,直接作为议案提出。
2.要注意根据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提出议案。凡不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如制定行政法规、调整行政区划、增加机构编制、申请建设项目、申请财政拨款、案件申诉等,不应作为议案提出。不要以为只有代表议案重要或者受重视,而把属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3.要注意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提出议案。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提出议案,不要片面追求数量。代表议案的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具体可行。
4.要注意提出议案应当共同负责。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应当体现所有联名代表的共同意志。代表团提出议案,应当经代表团全体会议充分讨论,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团长签署。代表联名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使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议案内容,以表达其真实意愿。要杜绝或者避免提出议案过程中代表转圈签名、参加联名的代表不了解议案具体内容等现象,真正体现代表对提出的议案内容共同负责,真正维护法定数量的代表联名提出议案的立法本意。
5.要注意符合代表议案的格式要求。为便于代表议案的处理和审议,代表议案应当书面提出,一事一案,使用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制的代表议案专用纸。代表应当按照代表议案专用纸上所列项目和要求填写,并亲笔签名。
代表在准备议案过程中遇到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也可以请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给予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保障。
◆人大代表可以在什么时候提出议案?
代表法规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大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代表议案一般在人大会议期间提出。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由各代表团在大会主席团决定的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之前送交大会秘书处或者有关机构。
为保证代表有充裕的时间酝酿、提出议案,代表议案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这主要是指那些符合议案基本条件、准备成熟的议案。因为从这些年代表在会议期间提出议案的情况看,提出的过于集中,其中有相当数量的是在代表议案截止前的最后一天提出来的,影响了代表议案的处理工作。因此提倡,代表议案准备好了的,就及时提交上来,不要等到最后再提交上来。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代表联名或者代表团提出的议案,可以在全国人大会议举行前提出。对这个“举行前”,人们有不同理解。根据后来的立法法第十三、十四条的规定,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向全国人大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委会提出,经常委会会议依照有关法定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审议,由常委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所以,规定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议案是可以的,符合提高代表议案提出和处理工作质量的要求。
大会秘书处或者有关机构和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应当分别对代表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进行整理、分类和分析。对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代表议案,可以建议提议案人进行修改、完善,或者建议提议案人将议案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重新提出。对闭会期间提出的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代表议案,属于法律或者法规案的,可以依照立法法的规定先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其他议案在大会会议举行时,送交大会秘书处,与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一并处理。
代表提出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可以要求撤回。
◆什么是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代表除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大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外,还有权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从字面意思看,建议是提出的主张,批评是指出缺点和错误,意见是对事情的看法。人大代表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时简称或者通称为建议),就是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人大代表就各方面工作提出主张、指出缺点和错误、发表看法。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执行代表职务,代表人民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代表通过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督促和支持有关机关、组织做好工作或者改进工作。认真研究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有关机关、组织通过办理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使了解民意更加广泛,作出决策、开展工作更加符合人民的利益。代表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加以研究处理并予以答复,也是代表与有关机关、组织相互沟通、了解情况和促进有关机关、组织改进工作的过程。
◆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范围是什么?
人大代表有权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人大代表又是分为层次的,各级人大代表所担负的职责是有区别的。作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时要有自己的定位,主要围绕国家或者地方本行政区域内的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下列情况不宜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1)属于下级地方有关机关、组织管理的事务,因为各级机关、组织在职权或者职责上是有分工的。(2)对于正在诉讼程序中的司法案件。代表可以建议当事人按司法程序提请主管机关处理,也可以以书面形式转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有关司法机关按照工作程序处理。(3)人民群众委托代表转交的各类申诉,或者请代表转交人大或者其常委会的各类意见和建议。代表可以将其交大会秘书处或者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处理,实践中一般都是作为信访件处理的。(4)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5)涉及解决代表本人或者亲属个人问题的情况。这是因为代表执行职务是一种公权利,应当遵守“回避”原则。(6)内容空泛、笼统的。因为这类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来没有必要,处理起来也会造成不必要的劳动浪费。
◆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如何提出和处理的?
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单独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可以在人大会议期间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向人大常委会提出。
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将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送至大会秘书处或者有关机构。大会秘书处设立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机构,在代表驻地设有工作机构接收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将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本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为方便代表,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还可为代表制发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信封。
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随时要求撤回。
人大代表向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或者苏木镇人大主席团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有关机关、组织在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过程中,应当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注意哪些要求?
这些要求一般包括:
1.应该在调查研究、认真准备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人大代表应当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将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与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相结合,把参加代表视察和专题调研以及通过各种方式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等过程,作为酝酿、起草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过程,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认真酝酿、准备、形成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要注意避免简单地转递他人意见或者将不成熟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2.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要注重提出的质量,不片面追求数量。要特别注意提出的层次,主要就本级有关机关、组织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有关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3.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要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意见。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标题要简短明了,内容要清楚、具体,避免空泛、笼统,使承办单位能够看明白代表反映的情况,了解代表的要求,并能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解决问题。注意不要以为只有代表议案重要或者受重视,而把属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4.联名代表应当共同负责。代表联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领衔代表应当采取介绍情况、集体讨论等适当方式,使其他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每一位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认真阅读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原文,了解其中反映的情况和要求,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后再签名附议。
5.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书面提出。为便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书面提出,一事一议,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代表应当按照专用纸所列项目和要求填写,并亲笔签名。
代表在准备建议、批评和意见时,也需要了解有关机关、组织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如遇到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也可以请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给予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保障。
◆如何写好议案?
撰写议案、建议是代表的基本功之一。要履行好代表的职责,就必须练好代表的“基本功”。代表的“基本功”从大的方面来说,可以分为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和必须掌握的基本技能两部分。具体而言,基本素质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和文化素质。基本技能则包括“腿功”、“耳功”、“脑功”、“手功”、“嘴功”,要深入群众、多调研、多听、多写、多动脑、多体验。
要练好代表的“基本功”?必须坚持学习、学习、再学习,实践、实践、再实践。谁都不是天生的称职代表,只要有决心、有恒心、有信心,常练代表的“基本功”,就一定能成为一名称职的人大代表。
人大对代表的议案、建议撰写有比较明确的要求,这些要求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等文件规定中。代表履行职责前,应事先了解并熟悉这些规定和要求,这样才能提出比较有分量的议案建议。
撰写议案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议案必须是一事一案,一个议案着重写一件事,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和与民生息息相关的问题来提出,所提议案要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是指议案提出的理由;案据是指议案提出的根据;方案是指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和具体意见。写议案的时候字迹要规范工整,姓名、代表团等栏要清楚书写,代表联名提的议案,倡议人的名字写在首位,以便于办理单位办理和答复。简单地说,在具体撰写议案、建议时,应注意做到“三点四性”。所谓“三点”,即点出问题、点出原因、点出建议。所谓“四性”即强调问题的重要性、普遍性、紧迫性和解决问题的可行性。撰写一份好的议案对经济社会发展必将产生积极影响,也是代表履行职责的一种重要途径。
◆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有哪些内容?由谁来组织?
人大代表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1)参加视察和专题调研;(2)组织开展代表小组活动;(3)应邀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应邀参加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的立法调研和其他工作调研;(4)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人大专门委员会会议,应邀列席选举单位人大常委会会议,列席选举单位人民代表大会会议;(5)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6)以其他方式联系人民群众,听取群众意见等。这些内容决定了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一般的都要由人大常委会来组织。苏木镇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要由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负责组织。
代表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也可以委托下一级人大常委会组织;苏木镇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由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负责组织。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人大常委会或者苏木镇人大要组织代表开展好闭会期间的活动,积极探索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方式方法,努力增强代表活动的实效。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还要为代表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为什么要重视人大代表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的活动?
人大代表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的活动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内容。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包括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还包括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与代表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是密切相关的,二者在本质上都是在执行代表职务,代表人民群众参加国家各项事务的管理。人大代表在人大闭会期间的活动,是做好会议期间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代表出席人大会议,依法审议好有关议案和报告,就必须在会前做好准备,搞好闭会期间的活动。还要通过闭会期间的活动,动员人民群众更好地贯彻落实人大会议的精神。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也是知情知政、掌握第一手材料,酝酿、起草、提出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等的过程。积极的、负责的闭会活动,才能保证人大会议上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才能使代表提出高质量的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建议。代表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两方面都不可或缺。从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要求来看,代表要处理好代表活动与本职工作的关系,既要做好本职工作,也要开展好代表活动,对执行代表职务有一种使命感和责任感。人大常委会应当成为“代表之家”。
◆什么是人大代表视察?如何进行视察?
代表视察是代表法规定的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的一项重要活动。代表视察是了解和检查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单位工作情况,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方式。视察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了解有关情况,并为开好代表大会会议做准备。同时,推进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的工作。代表视察的主要内容包括:根据人代会将要审议的议题进行调查研究,了解法律或者法规的实施情况,了解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了解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情况,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等。
人大代表视察一般有以下两种形式:
一是集中视察。这是由人大常委会有组织进行的视察,一般安排在每年的年末或者下半年的某个时间。视察的重点是要突出党和国家或者地方本行政区域当前的中心工作、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现实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确定视察内容应当听取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选择被视察单位应当兼顾不同类型,便于代表全面、客观地了解真实情况。视察时,代表可以请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报告工作情况。代表参加视察活动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
根据法律规定,代表在集中视察时,如果认为有些问题应该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或者比较紧急等,可以通过安排视察的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部门协助联系,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给予必要的说明和回答。
一些地方实行了代表小组在代表选举单位的范围内进行视察,根据要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也要给予支持和协助。
二是持证视察。代表法规定,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代表持证视察应当注意:随身携带代表证,以证明身份;就地就近,利用业余时间或者结合工作,在自己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范围内进行视察。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了解和掌握代表持证视察的情况。
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什么是人大代表专题调研?如何进行专题调研?
专题调研是代表法规定的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闭会期间活动的一种重要方式。代表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根据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专题调研的过程和视察一样,也是代表知情知政,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过程,特别是酝酿、准备、起草并提出代表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过程。
专题调研由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并组织,一般于每年年中进行一次。专题调研题目由人大常委会拟定,也可由代表根据国家或者本行政区域工作的大局和实际情况确定。除了要把握大局、服务中心外,确定题目时还要具体注意结合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中涉及的问题,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向常委会报告或者汇报中反映的问题、代表提出的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反映集中又未解决的问题、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媒体关注的某些问题等。
代表专题调研与代表视察的区别在于,一是内容更加专一,突出专题,突出某个方面或者某些方面;二是目的更加明确,主要是为了提出高质量的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做准备,形成的对策建议供有关国家机关及其部门决策时参考;三是参加人员更加有实际的考量,常委会直接组织有关代表对相关重点专题集中调研,或者代表根据自己的情况来参加某个方面或者某些方面的专题调研活动;四是一般还有总结座谈、起草调研报告这一阶段的工作,要求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单位回复专题调研报告研究处理的情况。
无论是代表视察还是代表专题调研,都要突出重点,深入实际和群众,了解真实情况。要注意克服形式主义,注重实效。
◆人大代表如何参与常委会的有关活动?
代表参与常委会的有关活动,有助于提升代表闭会期间活动的质量,提升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水平和效率。要扩大代表对人大常委会活动的参与,搞好有关的组织工作。
1.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活动。执法检查是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一种重要方式,主要是检查和监督法律或者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工作,督促解决法律或者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参加执法检查的代表,要了解执法检查活动的有关内容和要求,尽快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或者法规和政策,收集相关法律或者法规实施情况的材料,做好参加执法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在参加执法检查活动中,要深入基层、实际和人民群众,了解和掌握法律或者法规实施的真实情况,并积极发表意见,确保执法检查的实际效果。
2.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根据法律规定,本级人大常委会可以邀请上级或者本级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上级人大代表可以列席本级人大会议等。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一般是根据代表提出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职业、代表参加专题调研活动以及代表要求等情况,来确定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代表。应邀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代表在参加会议前,应当在当地就参加重点审议的法律或者法规草案以及工作报告等进行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深入了解情况,听取群众意见,准备审议发言。在列席会议时,以负责、认真的态度来提出审议意见。
3.应邀参加常委会的其他有关活动。这包括人大常委会制定有关规划、计划和年度工作安排时,组织听取代表的意见;审议重要的法律或者法规草案,印发有关代表征求意见;到基层视察、调研,听取在当地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代表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参与专门委员会的立法调研、工作调研等活动。闭会期间代表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等的办理工作,人大常委会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代表参加。根据代表法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根据本级人大或者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代表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扩大代表对常委会活动的参与,一方面为代表知情知政创造机会,另一方面也是为进一步加强常委会和代表的联系,充分代表的作用,同时也提升常委会的工作水平。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要做好有关协调、组织、服务和保障等工作。
◆人大代表怎样理解和参加代表小组的活动?
代表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在本级或者下级人大常委会协助下,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可以参加下级人大代表的代表小组活动。苏木镇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成代表小组,分工联系选民,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代表法还规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这样规定是符合代表活动的实际的。
代表小组是指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代表各自的不同特点、意见组成的相对稳定的代表活动组织。组织代表小组的原则,一是根据代表的意见进行组织;二是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三是居住分散的代表可以参加下级人大代表小组的活动等。代表小组活动的内容主要包括: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或者法规和人大通过的决议、决定,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以及学习代表履职需要的其他知识等;开展就地视察或者专题调研,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各项法律或者法规和人大通过的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和要求,并向有关部门反映等。
人大代表要在思想认识上,明确了解代表小组活动的地位和作用。要在活动内容上,突出代表小组活动的重点和特点,包括代表小组活动要围绕国家或者地方本行政区域党委部署的重要决策、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工作、人大代表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等来进行。代表小组活动的方式要贯彻小型、多样、就地、实效的原则,以集体活动为主、分散活动为辅,把灵活多样与力求实效统一起来。要在措施安排上,提高代表小组活动的水平和质量,包括准确地确定活动选题、恰当地和少而精地确定活动次数、认真地做好活动准备、切实地掌握真实情况和促进问题解决、紧密地保持与本级人大常委会以及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联系、不断地提高制度化和和规范化水平、严格地依法开展代表小组活动等。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代表小组活动的指导和引导,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要加强对代表小组活动的组织和协调并搞好服务和保障工作。特别要注意选好代表小组的组长或者召集人和联络员,发挥好他们的作用。
◆人大代表如何以其他方式密切联系人民群众?
代表法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还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这就是说,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除了有组织的活动之外,还可以以其他方式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
代表可以采取座谈、走访等方式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代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进行走访,或者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了解和听取人民群众有什么意见和要求。召开座谈会,可由代表小组召集,也可以通过代表原选举单位、选区或者代表工作单位,以及农村(嘎查)中的村民委员会(嘎查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召集。一些地方的代表还搞了接待日活动,接受询问等。
代表还可以利用现代传媒等手段密切联系人民群众。随着代表活动的开展,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代表运用先进的网络技术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是一个趋势,而且目前也具备了这样的条件。代表可以利用代表电子信箱、人大网站、热线电话等多种形式,听取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了解社情,收集民意。这不仅增加了渠道,而且沟通也更快捷。
代表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的活动无论采取什么方式进行活动,其目的都是在于真实地了解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都要讲求实效、求真务实。人大代表在与人民群众联系中,了解到人民群众对国家法律或者法规以及有关方针、政策的意见后,应当负责任地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有关部门反映,并主动帮助有关部门出主意、想办法。对于其中的一些不合适的意见和要求,或者不了解的问题,代表应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人大代表开展闭会期间活动还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代表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是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增强主动性和责任心,正确处理好代表活动与本职工作的关系,既要做好本职工作,也要开展好代表活动。一般还应当注意这样一些问题:
1.依法开展活动。代表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依法开展活动,既不失职又不越权。要正确处理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的关系,不得以执行代表职务的名义开展个人职业活动。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由财政开支,不接受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
2.与会议期间的工作相结合。人大主要是通过会议行使职权。不能形成会上工作与会下活动“两张皮”,不能当“四手代表”(即见面握握手、开会举举手、散会挥挥手、会后不动手),而要把闭会期间的活动与会议期间的工作加以有机结合。
3.以集体活动为主。从实际情况和活动效果看,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更多地需要有组织地进行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要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
4.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实际情况。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既是履行代表职责,执行代表职务,也是了解社情民意,掌握材料,为在大会上搞好审议工作和提出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做准备。因此,代表必须深入基层,倾听人民群众呼声,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
5.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无论怎样进行,都要求真务实,努力增强活动的实效。
6.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自觉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人大代表如何接受监督?
人大代表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特点,也是一大政治优势。代表是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其地位、权利是人民授予、委托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当然要受人民的监督。
代表法设专章规定对代表的监督。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代表法还规定了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形和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从实践来看,代表只有自觉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才能真正代表人民的意愿,代表的工作才有坚实的群众基础。代表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应当了解代表执行职务的情况,加强对代表的监督,形成一套激励和约束机制,保证人大代表按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下执行好代表职务。如果代表不称职或者不能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和意志,对代表实施监督的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可以罢免选出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