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04-05
(2016年7月29日苏尼特左旗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旗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和处理工作监督力度,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就实施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制度,作出如下决定:
一、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旗人大常委会)依法对下列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一)旗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
(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
(三)其他财务收支审计;
(四)旗人大常委会要求旗人民政府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二、旗人大常委会依法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监督,于每年的六至九月期间,听取和审议旗人民政府关于旗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并形成审议意见。
三、旗人大常委会会采取下列方式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一)听取和审议关于旗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以及其他审计事项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二)组织开展专项视察、检查或调查;
(三)依法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
(四)其他监督方式。
四、旗人民政府按照旗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或审议意见,及时部署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并将整改工作纳入政府督查督办事项范围,按时限要求进行整改。
五、被审计单位按照旗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或审议意见以及旗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明确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第一责任人,制定行之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整改落实,并在决议或审议意见规定的期限内向旗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
六、旗人大常委会将采取调研、检查、听取报告等形式对审计整改情况开展跟踪监督。
七、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决定执行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
(二)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三)结合整改工作制定完善的制度办法;
(四)未整改到位的原因;
(五)进一步整改的措施和时限;
(六)旗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的其他内容。
八、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按下列要求向旗人大常委会报告:
(一)旗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由旗人民政府或委托旗审计机关向旗人大常委会报告;
(二)旗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由旗审计机关或被审计单位向旗人大常委会报告;
(三)旗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计整改情况报告时,审计查出问题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并对有关情况现场进行答复。
九、旗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整改情况的报告后,结合上一年度旗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报告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对整改不力的单位,提请旗人民政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或按《监督法》、《预算法》、《审计法》规定的其它监督方式处理。
十、旗人大常委会适时向社会公开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监督情况或责成旗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和整改结果,增强审计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