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04-05
(2016年7月29日苏尼特左旗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工作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关于推动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完善发展的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旗人大代表辞职程序,保持代表的先进性、代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旗人大代表辞职,是指旗人大代表在任职期间辞去代表职务,依法终止代表资格的行为。
第三条 实行旗人大代表辞职制度,必须坚持旗委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尊重代表意愿和保障代表权利的原则。
第四条 旗人大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愿辞去或建议辞去代表职务:
(一)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代表职务的;
(二)领导干部因工作岗位或职务变动等原因,确需辞去代表职务的;
(三)因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不宜再担任代表职务的;
(四)任期内连续两年未经批准不参加旗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五)不认真履行代表职务,一年内无特殊原因两次不参加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
(六)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执行代表职务的;
(七)旗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未经批准一年内三次不参加常委会全体会议的;
(八)因其他情形需辞去代表职务的。
第五条 旗人大代表辞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旗人大代表自愿辞去代表职务的,由本人向旗人大常委会申请辞去代表职务;
(二)领导干部因工作岗位或职务变动等原因确需辞去代表职务的,由旗委组织部负责谈话,建议其辞去代表职务,本人同意后向旗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申请;
(三)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三、四、五、六、七款情形的,旗人大常委会建议其辞去代表职务,本人同意后向旗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申请。
第六条 旗人大代表辞去代表职务的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辞职理由和请求事项,签署姓名和日期。
第七条 旗人大代表的辞职申请上报后,旗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要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旗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
第八条 接受旗人大代表辞职,须经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条 旗人大代表辞职请求被接受的,其代表资格终止,由旗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对应辞而拒不辞去代表职务的,由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启动罢免程序,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旗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