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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苏尼特左旗人大常委会党组议事规则

发布日期:2020-04-05


  

  (2005年8月12日苏尼特左旗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旗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人大常委会党组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党组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第三条 旗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议事范围: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旗委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意见和措施;

  (二)旗委建议由旗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干部;

  (三)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工作部署;

  (四)党组成员的分工;

  (五)机关副科级以上干部的推荐、任免、调整、奖惩;

  (六)机关党组织提出需要党组讨论决定的事项;

  (七)其他需要由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的问题。

  第四条 凡研究决定重大问题,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党组成员必须到会。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五条 人大党组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坚持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会前协调。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议题应由党组成员提出由党组书记决定是否上会,不得搞临时会议。

  (二)准备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准备上会材料。

  (三)充分讨论。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认真听取各党组成员的意见。因故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与会人员的讨论意见和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要全程记录清楚。

  (四)会议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可暂缓表决,待下次会议讨论。

  (五)作出决策。决策的形成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按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的半数为通过。

  (六)形成纪要。会议须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须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

  第六条 对党组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应由党组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督促、检查和落实。

  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重新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 重大问题不按规则进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形成决定的,应立即纠正,重新进行议事与决策。

  第八条 应将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列入旗人大常委会党组民主生活会议题,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第九条 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的,党组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组报告。

  第十条 党组会议每两个月不少于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后召开。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苏尼特左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议事规则

  (2005年9月29日苏尼特左旗第十二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旗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旗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旗人大常委会是旗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行使职权。

  第三条 旗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体现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四条 旗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临时召集会议。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以由常委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五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都应按时出席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主动提前向主任请假。常委会组成人员到会人数应超过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时才能举行会议。

  第六条 旗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议程,由主任会议拟定议程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七条 每次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