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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尼特左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日期:2020-04-05


  

  (2005年9月29日苏尼特左旗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旗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议事制度,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旗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旗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旗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旗人大常委会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主任会议。

  第四条 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

  主任会议必须有过半数成员出席始得举行。

  第五条 主任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有过半数成员同意。

  第六条 主任会议处理旗人大常委会的下列重要日常工作:

  (一)讨论、决定常委会每次会议举行的日期,拟定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草案,决定日程安排和列席常委会会议人员;讨论、决定提交常委会审议的决议、决定草案;

  (二)提出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草案和举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准备事项,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拟定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草案,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讨论安排常委会各个阶段的工作,并组织实施;

  (四)研究安排旗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工作和执法检查计划,并组织、指导实施;听取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提出意见,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五)对旗人民政府、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工作委员会初审,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六)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交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调查,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七)对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依法提出的对旗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的答复形式;

  (八)讨论应由常委会任免的人选,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

  (九)听取和研究常委会工作机构对关于旗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提出的初步审查意见,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

  (十)召开旗人民政府、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领导人联席会议,通报情况,交换意见,研究解决不需要由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的重要问题;

  (十一)讨论研究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旗人民政府、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工作人员的重要申诉、控告,提出处理意见;

  (十二)讨论工作评议、述职评议方案,确定评议对象、内容并受常委会的委托组织对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评议和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述职评议,提出评议意见;

  (十三)听取旗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汇报,提出处理意见;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办理人大议案和代表的建议、批评、意见;

  (十四)听取常委会办公室、工作委员会检查对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的工作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十五)研究决定常委会机关中的重大问题;讨论苏木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苏木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提出的有关重要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十六)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提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提请常委会审议;

  (十七)研究决定向常委会提议关于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及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名单草案,提请常委会审议;

  (十八)讨论上级人大交办的有关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并组织实施或督促有关部门办理;

  (十九)处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由办公室根据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的意见提出,常委会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第八条 在主任会议举行前,常委会办公室应将会议议题、开会日期和地点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列席人员(特殊情况下召开的主任会议,临时通知)。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主任会议。

  第十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需要行文时,由常委会办公室草拟,常委会主任或者分管的副主任签发。分别由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负责督促检查落实,并反馈情况。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记录,并根据工作需要,编印会议纪要,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单位。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